“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须合规
樊其国 中国税务报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需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谨慎处置进项税额抵扣,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意进项税抵扣范围的规定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5项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是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是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是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是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是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取决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只要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就不会上升。现实中,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影响,如果“营改增”纳税人在某一段时期内进项税额较少,那么该时期企业税负可能加重。
虚增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形
据笔者观察,“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出现虚增虚抵进项税额情形的主要有10类。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未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八)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九)接受的非试点地区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十)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发票开具及进项抵扣规定
某公司是现代服务业,在营改增范围内,营改增后对于开票、合同、开专票的客户资料、进项抵扣等如何要求的?
一、开票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技贸合同属于此规定)
二、进项抵扣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过渡优惠政策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