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10-15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 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都可以抵扣需视情况而定,而对其开具或取得抵扣凭证也有规定,具体有四项要求。

  (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取得要合法。具体来说,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以下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和通用缴款书。

  (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开具应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不同应税服务进行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的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正确处理。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要合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全额征收改为凭发票在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是“营改增”最大的变化。不仅关系到税款计算,也涉及税收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高度重视。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上述规定外,取得其他发票或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
  
  认证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将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生退货时,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税务机关将无法受理。
  
  分开计算  
  对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也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要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文件明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例如,某试点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既有物流运输业务,又从事餐饮业经营等。2013年3月,实现不含税运输收入1200万元,餐饮业收入8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5万元、进项税额0.9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价款6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之间准确划分。则该企业3月购进自来水、电力不予抵扣的进项税=(0.9+6×17%)×800÷(800+1200)=0.768(万元)。
  
  不得抵扣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过渡优惠政策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购进一辆提供上下班通勤车,进项税8.5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财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情形,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2013年1月购入一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该车辆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应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30÷5×3×17%=3.06(万元)。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2013年3月购进5辆依维柯轻型客车,用于公司行政使用。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如果自有的该类车辆是用于非交通运输业务(非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六、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还要注意,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一是要有真实的交易,不能虚构业务、虚报数量、虚开发票,一般不要接受上门提供的专用发票,更不能接受虚开的发票。“票、货、款”要相一致,即购进货物(提供劳务)、支付货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提供劳务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一致。否则,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应按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发现对方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现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以及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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