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某地全面检查水果市场,销毁青果(提前摘下的未成熟水果)1万多公斤,责令3家企业停产整顿。笔者提醒相关企业:销毁青果应及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购进青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非正常损失定义加上了“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但该文件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方面。销毁青果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视情而定。如果是执法部门销毁的,则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虽然该条文没有“销毁”字样,但执法机关只有先没收然后才能予以销毁。 但若执法部门责令企业自行销毁,则不存在执法部门没收环节,可以视为资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企业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确定损失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损失额为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放心保)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收集证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提供几项证据材料: 专项申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企业应进行清单申报。最迟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送税务机关。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延期申报,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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