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07
摘要:为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实践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第三章 报批类管理

  第九条 报批类的税收优惠实行依申请审批原则。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优惠资格审批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同时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增值税报批类优惠项目管理》(附件1)规定报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

  (一)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前台人员当即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二)对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审批范围的,前台人员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经审核,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前台人员应当填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移交审批环节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

  (一)审核部门对前台人员移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

  审核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申报的减免(退)税项目与税收法律法规所设定项目是否相符;

  2.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退)税的资格条件;

  3.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填报内容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吻合;

  4.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准确核算减免项目与应税项目;

  5.纳税人提供的相关部门的文件和证明是否符合要求。

  核查报告应作为审核资料记录存档。

  (二)审核部门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条件或具备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资格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注明所依据的税法条款,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审批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移交前台送达执行。

  (三)审核部门根据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纳税人不符合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条件或不具备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资格的,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注明不予减免税的理由和依据,提交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审批的依据和理由及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移交前台送达执行。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其增值税优惠资格按有效期实行一次审批制。

  第十三条 送达执行

  前台人员制作送达文书,需要公告的应进行公告,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作为办理减免税手续和其他相关涉税事宜的依据。

  第十四条 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州)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局负责审批的,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四章 备案类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分为简易备案和登记备案。

  列入简易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增值税减免税简易备案表》,按照规定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前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一次性制作相关文书处理。

  列入登记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增值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管理》(附件2)规定报送的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

  (一) 纳税人向前台提交《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前台人员当即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二)经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前台人员应当填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告知纳税人资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移交后台人员处理。后台人员审核后在《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进行备案登记。对不同意备案的,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备案的依据和理由及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后台人员对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移交前台人员送达执行。

  (四)前台人员制作送达文书,并通知纳税人领取《增值税减税备案登记表》等资料,作为办理减免税手续和其他相关涉税事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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