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07
摘要:为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实践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实践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制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

  第二条 本《管理指南》中所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增值税免征、减征、即征即退等。

  第三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增值税优惠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优惠额度。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增值税优惠管理工作,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 分类和范围

  第六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分为报批类优惠项目的管理和备案类优惠项目的管理。报批类优惠项目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项目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第七条 报批类

  (一)免税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

  ①军队用粮

  ②救灾救济粮(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③水库移民口粮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4.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

  5.符合免税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二)即征即退

  1.符合即征即退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2.软件产品及动漫软件产品超税负部分

  3.促进残疾人就业

  4.铂金产品

  5.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

  (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征收

  1.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备案类

  (一)简易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登记备案

  1.农业生产生活资料

  2.污水处理劳务

  3.黄金、钻石

  4.经营残疾人用品

  5.医疗卫生

  6.军队军工

  7.公安司法部门

  8.金融机构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采购物资

  10.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

  11.宣传文化

  12.农村电网维护费

  13.自来水

  14.节能服务公司

  15.边销茶

  16.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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