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14]30号 2014-05-07 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厅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待报财政部后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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