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8
摘要:企业可以授权企业税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各种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准确地进行税务风险识别和认定、风险量化和排序、风险原因分析,以查找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为实施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税务处理过程中,影响税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和行为。税务风险分为一般性税务风险和特殊性税务风险。

  第十五条 一般性税务风险是指大企业共性的、与企业内部控制直接联系的税务风险,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风险。(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十六条 特殊性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税收征管、税种管理及纳税事项等方面,与税款征收有直接联系的风险。其中纳税事项主要包括发票管理、减免税优惠、财产损失扣除、企业重组、关联交易、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性调整等方面。(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价等多种手段,对照风险管理制度、规定和税法要求,对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税务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保证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实现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计算机化。

  第四章 税务风险应对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执行决策前的税务规划及风险评估分析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一)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执行情况;

  (二)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税务部门应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一)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二)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应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及时限,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四)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企业规划、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管理组织之间的沟通和反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一)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二)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全面地向税务机关反馈如下信息:

  (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二)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企业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存、享受税收优惠等涉税情况;

  (八)其他对企业有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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