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02-13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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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02]72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6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7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
穗地税发[2009]135号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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