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甘地税函[2014]208号 2014-08-20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对《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2]136号)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和备案事项权限下放调整,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报经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税率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资料中需提供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文件。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报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以及申请资料,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发[2013]248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办理减免税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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