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1号 1992-01-09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注:本文件是财政部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 财政部 1992年1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