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失效] 鲁政字[2016]236号 2016-10-24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威海、德州、聊城、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济南等10市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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