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财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19-01-01
摘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数量大,种类多,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从政策来看,生活服务业相关的增值税规定面临诸多难点。

  1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15.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和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优惠内容: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政策依据:

  (1)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17.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按照最大上浮幅度确定扣减限额标准,最大程度予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

  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19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居民服务业增值税梳理[2016版,待更新]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类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中:(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提供居民日常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居民日常服务,征收率为3%。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扣缴计税方法

  扣缴义务人适用扣缴计税方法计税。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六、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取得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在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得抵扣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八、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九、纳税义务时间

  (一)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销售服务,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