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16]25号 2016-9-28 税屋提示——依据汇发[2020]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自2020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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