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3.0: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情况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在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于15个工作日内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分局收到其他税务机关转请提交所辖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 附表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年度)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 币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就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情况备案。 二、报送期限 合伙创投企业应于投资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合伙创投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合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备案管理部门:填写合伙创投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备案的主管部门名称全称。 4.备案时间: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向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时间。 5.联系人:填写合伙创投企业联系人姓名。 6.联系电话:填写合伙创投企业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二)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情况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或对同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多轮投资的,均需就每次投资情况分行填写。 1.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的具体地址。 4.设立时间: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登记的具体日期。 5.投资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6.从业人数:填写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7.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 8.资产总额: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9.年销售收入: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填写。 10.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填写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年两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11.投资后2年内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50%:填写“是”或“否”。 12.投资额:填写合伙创投企业以现金形式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合伙创投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附表2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年度) 单位: 币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在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年度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二、报送期限 合伙创投企业自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年度起,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合伙创投企业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合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情况备案编号: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办理投资情况备案时,税务机关受理其填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赋予的备案编号。 4.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合计:填写当年《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投资额合计。若当年无新增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则无需填写。 5.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合计×70% (二)个人合伙人相关情况 本栏填报个人合伙人报告年度实际投资抵扣的有关情况。 1.姓名:填写个人合伙人姓名。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个人合伙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类型。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个人合伙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号码。 4.出资额:填写个人合伙人在投资满两年当年年末,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5.出资比例:填写报告年度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 6.分配比例:填写个人合伙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的分配比例。 7.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填写报告年度个人合伙人按其分配比例自合伙创投企业计算分得的经营所得。 8.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上年度此表“结转抵扣投资额”,上年无结转抵扣投资额的填“0”。 9.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出资比例 10.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区别以下情况计算填写。 (1)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时, 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 (2)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时, 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 11.结转抵扣投资额:结转抵扣投资额=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合伙创投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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