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单位名头的开具问题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问题:我公司有收到别人给我开据的发票,是大连港湾码头开的机打发票,公司名头开的别人的名,或是名头不全,就在公司名头上又盖了一个发票章,以前听说手写的发票,这样可以,但不知机打的发票可以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
问题:我公司有收到别人给我开据的发票,是大连港湾码头开的机打发票,公司名头开的别人的名,或是名头不全,就在公司名头上又盖了一个发票章,以前听说手写的发票,这样可以,但不知机打的发票可以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无论手写发票还是机打发票这种开具方式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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