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2017]7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23
摘要:联合惩戒措施和联合激励措施、操作程序及实施单位详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地税[2017]74号        2017-08-23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二、措施、操作程序及实施单位

  联合惩戒措施和联合激励措施、操作程序及实施单位详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三、实施方式

  国税、地税按规定的期限将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信息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上传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相关部门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和A级纳税人名单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单位,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或激励。

  具体执行单位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规定的惩戒措施或激励措施实施惩戒或激励。

  四、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通知,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对A级纳税人名单有变动的,应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变更。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定)反馈给税务机关,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反馈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季后10日内将本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的惩戒和激励情况案例,反馈给市信用办和国税、地税机关。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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