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7]10号 2017-3-1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已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告发布登记机关和登记范围 市局、区县局和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市局登记范围:属于市局直接管理的市级报社、重庆广电集团所属经营单位。 区县局和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范围:经营地址在本辖区,除市局办理登记以外的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 二、登记程序和法定期限 (一)申请。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2.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6.场所使用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广告发布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要填写书式《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准。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作为准予登记凭证。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关于不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所取得相关媒体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不得超期登记。 三、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变更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从事广告发布媒介发生变化以及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程序和法定期限参照发布登记执行。 (二)注销登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单位有符合《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注销情形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填报《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申请广告发布登记注销。原登记机关收到《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后,填写《受理通知书》,完成注销登记内部审核。 四、网上审批和档案管理 登记机关在履行广告发布登记(含变更、注销登记)书式流程时,应当同时在市政府行政审批网审平台履行网上审批流程和数据录入。 登记机关应当对核准的广告发布登记予以公示。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对其他申请人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各区县登记机关在办理完广告发布登记后,填写《广告发布登记情况表》,上报市局广告处统一在市局公众信息网公示。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广告发布登记注销后,应及时将变更后的登记信息和注销情况予以公示。 登记机关对核准的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提交材料、内部审核材料以及《关于准予发布登记通知书》要及时整理装订,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登记档案,长期保存。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广告发布登记注销的,广告发布变更登记材料和注销登记材料应当归入原广告发布登记档案,合并进行归档管理。 五、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后续工作 对原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各登记机关要逐一通知相关单位全部重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对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要通知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各登记机关要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和《广告发布登记情况表》通过OA邮箱一并上报市局广告处。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广告发布单位是否按照广告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等情况进行监管管理,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依法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附件: 1.关于准予(不予)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 2.关于准予(不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通知书 3.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4.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5.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7.广告发布登记审核表 8.广告发布登记情况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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