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638号 2006-0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须下推一级,经总局研究决定,从今年4季度起,各省国家税务局的所有三级预算单位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全部基层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鉴于改革范围扩大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量增加,新增改革单位尚不熟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内除总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外,其他中央财政拨款全部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现将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国务院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行。各省局要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改革前期准备工作 (一)上报《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本次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需填写《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由省局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表中信息作为预算单位、财政部和代理银行支付系统的基础资料,如有缺项、错项和不完整项等,将会影响各单位用款额度的申请、划转和支付,必须认真填写。 行政预算单位应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对全职能局的规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9号)中对地(市)局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系统财务和机关财务只能为一个预算单位。各省局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上报。 (二)填写《国家税务局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附件2) 各省局需将本省预算指标拆分到全部改革单位,包括省局机关财务和全部改革新增单位,省局系统财务部门的预留资金并入省局机关预算中。请各省局登录国税集中支付临时软件拆分预算,并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通过软件将电子数据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各省上报数据生成建议表,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三)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户手续 新增改革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作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附件3)。省局汇总后,在2006年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局(电子文档通过软件上报),由总局上报财政部。请各预算单位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变更开户银行必须经过财政部批准,年度中间只允许本行间的账户变更,跨行变更只能到每年年终方能办理。 财政部批复并为新增改革单位配置银行账号后,总局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各省局,由省局通知新增改革单位。改革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银行开户手续,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4),加盖预留印鉴后上报省局。省局应于9月8日前上报总局,由总局上报财政部。 (四)填报用款计划表 各省局应于2006年8月23日前,使用国税集中支付软件填报10、11、12月的《下半年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5)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6)。考虑时间紧急,省内新增改革单位的用款计划暂由省局代填。 三、做好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总局拟对新增改革单位的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新版)操作。培训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至8月12日,每期4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省局根据上述安排,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的准备工作,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联系人: 崔恩彬010-63417243 阮琪玲010-63417260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6月28日 税 屋附件(略): 1.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国家税务局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 3.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 4.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5.下半年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6.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7.填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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