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4]973号 2004-08-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03年10月,华能集团公司将其所属企业辛店电厂出售给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成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电厂,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管理电厂。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的规定,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辛店电厂自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