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0]1367号 1990-11-03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法规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得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法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法规的,应按国内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1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