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报销凭证)丢了,(不另外交费)能重新取得吗? 我公司员工丢失了一张铁路车票。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如果丢失票据,你需要从开票方取得补办票据,作为抵扣依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摘自《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三期)》(2021年09月2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范围和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 第八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 ——摘自《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4号) 旅客乘坐火车,火车票(现在应该叫报销凭证)丢失了,可以在车站人工窗口或自助设备,(不另外交费)能重新取得吗? 来源:税月无垠 作者:丁潇 未实际乘坐的实名火车票能否抵扣?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39号仅规定的是:可以抵扣+可抵扣的票据+可抵扣税额计算。并不是取得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就是必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能否抵扣,还要综合考虑财税〔2016〕36号及相关抵扣的规定。 1、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企业实际发生的本单位员工的火车票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则不可以抵扣;如已安排因公出差,因其他事项取消行程,未实际办理退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支付记录等入账后予以计算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非本单位员工的支出,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作税前扣除。但是,增值税是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3、除以上因素外,支出已实际发生,但未实际消费的购进服务,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按购进扣税法,实际支付或负担的是允许抵扣的,未见相关规定限制未实际消费的服务不得抵扣。 4、思考:如果是购进货物,货款已付、对方专票开具交付,其后对方无法交付货物且已破产注销,该笔交易的专票能否抵扣? 5、支出已实际发生,但未实际消费的购进服务,能否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有关的,难以对应;合理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即为合理。常规的,即是有惯例的、经常发生过的,可视为常规。这个尺度难以把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笔者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秋生
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补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会员: 2019年8月,我公司员工乘坐火车出差,因行程有变,在车上办理了补票,但补开的车票上无对应员工身份证信息,请问我公司收到报销的补开车票能否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2019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的第21问“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解答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动车上补票取得的铁路车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收到未注明员工身份信息的补开火车票对应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来源:大成方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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