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省内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筑企业总机构在省内跨地区(市、州、县)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计算缴纳,项目部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明确建筑企业省内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分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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