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请问我公司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是设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申报缴纳所得税方面,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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