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06]20号 2006-8-3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同意对2005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公布各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作适时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零零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1: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2006年调整)
福建省设区市所在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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