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税费征缴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9
摘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至7月16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攀枝花市税务局邮寄反馈。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39号;电话:0812-3333275。

攀枝花市税费征缴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构建协税、护税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确保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税务局草拟了《攀枝花市税费征缴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至7月16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攀枝花市税务局邮寄反馈。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39号;电话:0812-3333275。

  附件:攀枝花市税费征缴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附件

攀枝花市税费征缴保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的精神,“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税费征缴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税费征缴保障是指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预测、监管、协助、服务等措施的总称,目的是开展数据分析运用,加大收入组织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三条 税费征缴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财税共建、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税费征缴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二章 税费共治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税费征管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并制定近期税费收入目标及中长期税收规划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费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税费征缴保障办法落地落实,全力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事务,统筹协调税费征管保障相关事宜;根据税费征管工作需要,提供财政收支数据,强化税费征管数据分析时效性。

  (二)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强化税源分析研究,深挖税源潜能,全力组织税收收入;开展涉税风险评估和税收稽查,堵塞税费征管漏洞,防止税源流失,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审计部门要把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并将涉税审计结果告知税务部门。

  (四)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按照“先税后证”规定,要求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市场监管部门(含履行市场监管登记注册职责的部门,下同)对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未完成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要告知其先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函询同级税务部门意见;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决定,要抄送同级税务部门。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要告知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并获取完税凭证,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六)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应当向税务部门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户开立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情况以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依法提供协助。

  (七)公安机关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采取欺骗或者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税务部门需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各驾校学员领取证照数量、各网吧每台机器上网的在线时间信息,以及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对阻挠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由税务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阻止其出境。

  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八)人民法院要将掌握的涉税信息及时传递税务部门;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执行案件个案协作。

  (九)税务部门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以及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十)经济主管部门对市、县(区)重大经济建设、重大投资促进、重大股权变更等项目,应提前函告同级税务部门介入税收策划。

  (十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部门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部门提请的环保税复核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十三)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对无证取用水、超取水范围取用水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置。水利部门应当对税务部门提请的超计划取用水、取用水量复核等事项出具复核意见。

  (十四)市、县(区)目标绩效办应会同税务、医保等部门,制定和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相关考核,齐抓共管,实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目标。

  (十五)扶贫开发、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城乡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梳理、提供特殊人员身份信息,及时将信息传递至人社、医保部门,由人社、医保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资助参保人员身份标识推送税务部门。

  人社、医保部门应整理统计特殊人群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特殊人群社保费征收数据。

  (十六)教育部门应及时组织全市学校梳理在校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班级等相关信息),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参保学生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十七)人社、医保部门应实时传送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参保信息、参保险种、参保所属期,定期清理多重身份人员信息,实时推送新增、变更、停保、权益登记情况等信息,定期将月报表、降率减费报表等传递至税务部门。

  (十八)残联及时将确定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加强残保金的征管工作提供协助。

  (十九)交通运输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定期开展路损费征收信息交换及数据核对工作。

  (二十)水利、人防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文件及相关缴费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提供协助。

  (二十一)住建部门应将新认定自备水源用户名单传递给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开展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提供协助。

  (二十二)国网公司定期将自备电厂的上网销售电量传递给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开展四项电力类基金汇算清缴工作提供协助。

  (二十三)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提供相关数据。

  第八条 市政府在攀枝花智慧城市系统框架下统一建设攀枝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用于有关单位部门定期交换涉税数据,税务部门负责开展对涉税数据的分析运用,财政部门要强化涉税数据成果运用评估。

  第九条 依托攀枝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涉税信息交换机制,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流程,保障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市税务局,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攀枝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经济运行监测指标体系;运用交换共享数据开展风险评估、税务稽查及经济分析,排查税收遵从风险,强化税源管控;减少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数据采集和资料收取,优化营商环境。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数据运用成效、税收经济分析、管理决策建议等内容,并抄送市财政局及各相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配合建设攀枝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可以使用和查阅相关信息;依据平台数据,开展数据使用效力评估、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等,并提出相关方面工作建议。

  第十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在本办法发布后,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发《攀枝花市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目录内容按年更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攀枝花市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将涉税信息如实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单位工作需求,在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依法提供税收数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组织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召开税收数据信息采集工作例会,对攀枝花市经济社会综合信息平台内容进行维护和修正,有关部门定期对涉税数据信息采集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与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和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数据由税务部门确定专人保管,仅作为第三方数据源用于税收分析使用,不作为征税的直接依据,不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依法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发票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纳税人索取发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收。积极稳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正确使用电子发票和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对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法律救济等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制定涉及税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将税费征缴保障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任务考核,税费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对负有税费征缴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协助税费征管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部门通过税费征缴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十八条 对税费征缴保障工作中推进落实不力、配合协作不力的,属于首次的进行工作提醒告知,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予以正式发文通报,并抄送市委目标绩效办。

  第十九条 对税收征缴保障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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