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债[2016]1036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贷款担保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23
摘要:省财政厅将对代偿补贴资金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隐瞒、假造材料申报的担保机构,除责令追回代偿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今后所有年度代偿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贷款担保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财债[2016]1036号      2016-7-23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海南省贷款担保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3日

海南省贷款担保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鼓励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涉农及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缓解我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指担保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涉农生产经营性贷款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代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担保业务发生实际代偿后,对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海南省登记注册、持有海南省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海南省登记注册并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依法合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第六条 代偿补贴资金的来源

  1.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每年根据全省担保行业代偿风险和财力情况,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调整资金规模;

  2.上年度支付代偿补贴后的结余资金;

  3.结余资金存款的利息;

  4.经省政府同意,其他可用于代偿补贴的资金。

  第七条 代偿补贴资金纳入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代偿补贴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代偿补贴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连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不少于2年,且当年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和涉农生产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总担保业务发生额的60%(含)以上。

  (二)近两年未发生过恶意逃脱代偿责任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行为。

  (三)申报代偿补贴年度的月平均资本金在位率不低于70%,资本金在位率=(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自有资金投资额)/注册资本金*100%)。月平均资本金在位率=Σ每月资本金在位率/12。自有资金投资须符合《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琼府办[2012]156号)规定范围和比例,超出规定范围按零计算,超出规定比例则按规定封顶比例计算。

  (四)当年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责任余额/注册资本)不低于1.5倍。

  (五)当年的担保代偿率(年度担保代偿发生额/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满足:1%≤当年的担保代偿率≤5%。

  (六)按要求及时报送真实准确的企业财务及监管信息。

  第九条 代偿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

  (一)代偿补贴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单笔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贷款的相关会计凭证;

  (三)银行金融机构(或与政策性银行合作的委托发放平台)的代偿通知书以及担保机构的代偿凭证复印件;

  (四)反担保措施和追偿计划;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对注册资本金使用情况、两项准备金计提使用情况、实际代偿发生额、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等情况的附注说明;

  (六)担保机构的缴税凭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审核,复印件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第十条 代偿补贴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省级担保机构,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递交上年度的代偿补贴申请材料;市县级担保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当地财政局递交上年度的代偿补贴申请材料,当地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作出意见于7月31日前报至省财政厅。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申报的,以省财政厅的通知为准,超过本办法和通知申报期限的,视为担保机构主动放弃申报。

  (二)省财政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再组织省担保行业协会和部分担保机构组成专门小组复核,复核结果在省财政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三)省财政厅将代偿补贴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代偿补贴比例

  (一)100万元及以下的单户贷款担保业务,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5%给予补贴;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单户贷款担保业务,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0%给予补贴。

  (二)对单家担保机构设立年度补贴封顶,补贴封顶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放大倍数/2倍)*(注册资本/1亿元)*100万元。

  如果当年全部机构的补贴金额超过财政预算,则单家机构补偿金额按比例折算,不再追加财政资金进行补充。

  第十二条 代偿补贴的计算

  代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单笔代偿补贴额=单笔实际代偿额×相应的补贴比例。

  担保机构代偿补贴总额=Σ单笔代偿补贴额。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代偿,一律不予以补贴: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产业政策要求;

  (二)单户担保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超过本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

  (三)担保机构未按监管规定相关要求及本机构操作规程和决策程序提供的担保;

  (四)因担保机构业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明显失职或有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代偿;

  (五)担保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代偿。

  (六)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关联企业、股东或股东直系亲属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已享受其它财政代偿补贴政策的担保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范围。

  第三章 代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代偿补贴资金应充实本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获得代偿补贴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对代偿补贴资金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隐瞒、假造材料申报的担保机构,除责令追回代偿补贴资金外,取消其今后所有年度代偿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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