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理之“地”如此之多 税收属地管理是税收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如果对税收属地管理加以认真分析就会发现,税收属地管理内容非常丰富、复杂。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这两条规定,就是“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之法律依据。 认真分析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发现,“属地管理”存在五种不同提法,生产地、经营地、纳税义务发生地、所在地、营业地。如果进一步通览税收实体法,还会发现更多其他提法。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居住地;《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核算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那么,税收属地管理之“地”到底应当是哪个“地”呢? 税收属地管理“地”之内涵 多数情况下,涉及税收征收管理时,税收实体法一般都会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税收属地管理之“地”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又有不同表述,哪个是依据呢? 我们认为,首先,如果这个“地”与税源直接相联系,“地”所在政府就可以径行取得税收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地”可以是生产地、经营地、纳税义务发生地、销售地、营业地、应税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因为这个“地”,要么直接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创造了税源,能够提供税收;要么其本身就是税源性财产,也能够提供税收。这两种情况,都可以直接实行税收“属地管理”,并由“地”所在政府取得税收收入。其次,如果这个“地”不与税源直接相联系,“地”所在政府则可以按照其对税源贡献大小与其他利益相关方政府共同分享税收。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地”可以是机构所在地、核算地、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所在地等。这个“地”,并不直接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但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管理、监控职责,为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间接为创造税源作出了贡献,这个“地”所在政府也就可以与创造税源那个“地”所在政府按其贡献大小分享相应比例税收。 这样设计,既坚持了税收属地管理原则,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管理混乱,又解决了因对“地”产生分歧而争抢税收管辖权、争夺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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