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2003-04-11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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