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财企[2015]64号 2015-9-1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我们修订了《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细则和年度工作文件。 (二)市商务局按照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向中央申报资金项目,在中央下达的按照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预算内,提出当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安排方案。 (三)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市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六条 对于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使用方向,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根据中央相关要求征集、审核、上报项目;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我市可根据中央年度工作文件以及我市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支持方向出台年度工作文件,包括资金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等。年度工作文件仅适用于文件所规定时段,实施完毕后即自行废止。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我市资金的支持重点为: (一)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重点支持境外展览、市场考察,尤其是对新兴市场的开拓。 2.优先支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各类国际认证。 3.鼓励宣传推介、境外商标、专利注册收购等,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4.扶持信息化建设等其他项目。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 1.重点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建设。 2.推动贸易模式创新,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 3.促进外贸产品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境外投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等。 2.对外承包工程。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等。 3.对外劳务合作。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等。 (四)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1.支持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 2.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细则第五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拨付: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文件要求对本市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审核通过并下达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条 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拨付: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我市实际情况,每年发布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当年资金具体支持重点、方式及标准、申报要求和条件等事项,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补助、奖励或贴息等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 (一)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安排的,除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发生额(投资额)的50%,部分重点扶持方向可予上浮,具体由年度工作文件规定。 (二)采取贴息方式安排的,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土地购置、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备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范围的,不得纳入项目发生额(投资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管理性支出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并从严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4〕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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