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函[2021]4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30
摘要: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担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为执收主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1]47号             2021-6-3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工作,切实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制定和出台管理办法,是引导社会公众更好行使政府信息公开法定权利,有效解决个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或者频次不合理问题,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管理办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适用范围,严格界定法律边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既不能人为设置申请门槛,以收费为借口拒办公开申请、规避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或过度延长答复期限,也不能不执行收费政策,任由个别申请人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耗费行政资源,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确保申请人的正常申请不受影响。

  二、收费标准

  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担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为执收主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针对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依申请受理机关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择按件计收或者按量计收中的一种标准,采取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一)按件计收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40元/页。

  三、征缴管理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和受理方式向申请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应当自收到《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银行提供的线上、线下缴费等方式办理缴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票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三)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四)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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