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06-04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就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1日前,我省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所属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营业额。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2013年8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2013年8月1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和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五、2013年8月1日前,我省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纳税人申请 试点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别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认定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20日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告知其应补正的资料,纳税人资料补充完整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管户情况采取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纳税人认定情况。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八、2013年8月1日以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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