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购[2017]6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1
摘要:商城建设运营商发现供应商发布国家禁止出售的商品或信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应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财购[2017]64号         2017-12-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直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1日

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直购采购、竞价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服务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实施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有效管控价格和质量、具备保障省本级政府采购程序简便、交易高效、监管有力、信息安全的政府采购服务平台。

  第三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网上商城实行直购采购和竞价采购。直购采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通过与供应商协商议价方式能降低采购成本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商城系统直接向供应商发出订单,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或提供服务。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网上商城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除外。

  第四条 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采购品目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办公数码产品、办公电器等。其他商品采购品目经财政部门批准或组织招标后,纳入网上商城采购。

  第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省本级网上商城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省本级网上商城采购、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采购活动,并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对可以实施价格监测的省本级网上商城商品交易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及分析评估。

  商城建设运营商负责省本级网上商城的平台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运营管理以及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对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核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

  第八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通过省本级网上商城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库”。

  第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库,由公开征集注册入驻方式产生,商城建设运营商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用户注册协议正式生效。

  网上商城商品入库,由供应商提交产品信息,商城建设运营商或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进行审核或评估,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其产品信息正式生效。

  财政部门可通过引用省本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标结果,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商城建设运营商应加强入库供应商和商品管理,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服务、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应按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调整、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财政部门、商城建设运营商及时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成交规则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CA电子签章、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网上商城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 采取竞价采购的,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以重新发起竞价。

  竞价采购为总报价模式,参与竞价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需要补充明细报价。

  第十五条 采购人开展直购采购、竞价采购活动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

  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竞价应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当日发布采购竞价公告,次日为供应商报价开始之日。供应商报价开始之日至截止之日,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接到采购人直购采购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直购订单确认,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采购人应在竞价采购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订单确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将撤销理由书面提交至财政部门备案。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系统应将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改为废标公告。

  第十八条 采购结果确定后,网上商城系统自动发布采购结果,公开竞价结果。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网上商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发布至网上商城“合同列表”栏目。

  第四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商品、服务及发票等,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价。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数”并公示。

  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当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网上商城采用账期结算方式,账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实际价格另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况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网上商城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各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处理预警信息。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满意度指数”、限制操作权限、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二十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经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由财政部门对其在网上商城中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商城建设运营商可做出部分商品冻结、下架直至全网下架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暂停直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商城建设运营商发现供应商发布国家禁止出售的商品或信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等,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应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供应商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参与直购采购、竞价采购活动资格。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第三十一条 商城建设运营商负责对省本级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反入驻协议等有关违规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应责令供应商纠正,并按相关协议约定或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移送财政部门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商城建设运营商应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商城的开发、建设、维护及供应商、商品的上线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数据分析、报告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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