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统字[1999]23号 1999-10-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填报,具体包括:1998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行政事业单位类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所涉及的全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范围内的本年新设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套报表由封面、主表、附表和分业务口补充指标表(另发)组成,其中:封面、主附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只适用于有相关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其他单位不填)。 三、本套报表填报的具体单位为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国家核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或社团编制、执行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和核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现金、银行存款和财产物资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1999年12月31日年终结账后的账面数字填报本类报表。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填报本套报表时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活动,保证数据的全面、真实和准确,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录入、审核等工作。各主管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在进行数据汇总时,应将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往来款项相互冲销。 五、为满足各部门、各地区工作需要,中央各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改变“统一报表”基本格式的前提下,自行增加科目和表格(“数据处理软件”在设计时,设置了相应的功能)。 六、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应在认真组织落实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并积极做好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以及各业务口上报数据衔接一致。 七、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按照预算管理关系认真组织做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类]》的上报工作,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将部门(单位)和地方汇总报表及数据软盘,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和有关对口业务司)。其中:中央各部门(单位)上报时间为2000年3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时间为2000年3月31日前。分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报统计评价司的内容包括:部门和地方汇总报表(不含分预算科目数据)、编制说明和决算说明书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填报单位分户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一份;并抄送按“软件”设置生成的财务决算表式一式一份(武警、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二)上报各有关业务司的内容包括:归口管理部门或地方业务口经费决算汇总报表(按“软件”设置生成)、编制说明和决算说明书一式一份,归口管理部门或地方业务口汇总数据软盘一式一份。 八、《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部门、各地方在1999年汇总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 财政部 199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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