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22
摘要: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驻村工作组等,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我省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人员),进行全方位就业帮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的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规模总体稳定。以我省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为主,持续实施积极有效的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我省农牧区群众就业质量逐步提升。对有就业意愿和技能培训意愿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时提供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帮扶政策,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帮扶长效机制。

  二、政策措施

  (一)深入推进有组织劳务输出。

  1.进一步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农牧区劳动力提供便利出行服务,要优先保障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相关资金拨付流程按青财社字〔2020〕1833号规定程序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鼓励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按规定对跨省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给予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相关资金拨付流程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二)着力稳定企业促进就业。

  4.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劳动关系风险,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对大型企业、社会团体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服务机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6.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8%)以上的,或继续扩大经营、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8.优先对失业的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转岗服务、转岗培训等,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积极强化省内外劳务协作。

  9.构建省际间劳务协作平台。依托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援青等帮扶机制,加强与有关省市劳务协作沟通,积极推进跨省有组织劳务协作。各地要摸底调查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主动搭建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建立常态化的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支持江苏等外省驻青企业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各地依托在省外设立的劳务工作站或青海商会、行业协会等,积极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0.搭建省内劳务对接平台。省内西宁市、海西州等劳务输入重点地区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重点收集餐饮服务、家政服务行业对从业人员工作技能要求较低,容易上手的保安保洁、餐厅宾馆服务员、家庭保姆等岗位,并及时在青海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予以公布。省内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等劳务输出重点地区,要主动加强市州之间的劳务对接工作,引导本地群众外出务工就业。持续搭建柴达木枸杞采摘有组织劳务对接协作服务平台,引导农牧区劳动力到柴达木地区参加季节性枸杞采摘,实现阶段性劳务增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大力培树优秀劳务品牌。

  11.通过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等方式,深入推动“青海拉面”“青绣”“枸杞采摘”等劳务品牌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大通生态旅游”“土乡农家乐”“丹噶尔绣娘”“贵德农庄”等区域特色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重点帮扶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群体务工就业,提高农牧民群众就业的质量和务工收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2.支持各地加大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对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按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参加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发展乡村经济促进就业。

  13.发展县域经济拓展就业空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建设区域农产品集散交易市场,培育一批县域特色产品区域品牌,提供县域内就业承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14.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通过提供市场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加就业岗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5.立足农牧业发展兴业就业。重点围绕牦牛、藏羊、青稞、油菜等特色产业,积极争取农牧业生产发展资金,全力抓好农牧业生产,实施好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项目,有效拉动产业发展,吸纳群众就业兴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6.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加快实施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项目,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从事相关工作,拓宽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渠道。同时,将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占比由10%提高至15%以上,吸引农牧民群众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六)发展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

  17.充分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爱心企业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对吸纳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被国家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给予每个基地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8.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保持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就业帮扶车间,县(市、区)通过资金补助和一次性奖补的方式,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19.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20.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享受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已满6个月的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七)鼓励返乡入乡创业。

  21.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健全完善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和优秀孵化基地给予奖励,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户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22.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23.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4.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25.鼓励各地选取适于带动就业、有市场潜力的非遗传统工艺项目,积极申请非遗工坊。支持特色鲜明、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同仁市“热贡龙树画苑”等国家级和互助县“素隆姑刺绣”等省级非遗工坊发展壮大,带动脱贫人员、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增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八)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26.鼓励各地在人口密集的县域城镇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包括脱贫人口在内的当地群众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投资小、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洽谈,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提供更多家门口的就业机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8.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进“丹噶尔皮绣”“威远土族盘绣”“年都吸堆绣”等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九)管好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

  29.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112号)要求,加强村级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统筹管理使用各类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发挥乡村公益岗位兜底安置作用。(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

  30.逐步调整光伏公岗、生态管护、保洁保绿等各类乡村公益岗位政策,健全按需设岗、一岗多责、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制度。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多举措加强就业帮扶。

  31.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互通,不断完善信息系统数据,提升信息完整性、可用性和精准性。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及时对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农业农村厅)

  32.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细化审核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按规定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

  33.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一)精准开展技能培训。

  34.完善现有公共实训基地的设施条件和服务功能,为农牧民提供多领域、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聚焦我省六州地区和祁连山片区欠发达地区,全面实施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统筹利用各类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加强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对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补充公用经费(每生每年1200元),对一、二年级在校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材(每生每年4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36.加快培养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畜禽规模养殖场负责人等各类乡村振兴带头人,提高其创业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7.认真组织参加全国性职业技能大赛,筹办我省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支持各地、各行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活动,激发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劳动者参与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的意愿,打造一批靠技能就业、靠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激发劳动致富内生动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突出重点地区帮扶。

  38.在我省15个国家级、1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和人口规模800人以上34个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当地就业机会。同时,依托“12+N”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当地群众和企业搭建供需平台,帮助重点地区群众实现就业增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39.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

  40.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统筹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鼓励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培育发展有特色、有规模的“一县一品”劳务品牌。(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组织保障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健全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各地要依托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将就业帮扶工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重要内容,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拓宽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乡村地区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同时,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地、各相关部门)

  (十四)稳定帮扶队伍,落实工作保障。各地要保持现有就业帮扶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以及驻村工作队、服务队等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就业帮扶支持力度。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和相关资金时,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倾斜。(责任单位:各地、各相关部门)

  (十五)广泛宣传引导,营造积极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驻村工作组等,大力宣传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总结梳理本地脱贫攻坚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树立一批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已脱贫户典型,宣传他们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致富的事例,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内生动力,营造劳动脱贫致富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地、各相关部门)

  各市、自治州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措施、操作流程。本文件自2021年8月23日起实施,除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外,此文其它政策有效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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