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1.纳税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上述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

  (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1.纳税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上述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外部销售,都要按规定征收资源税。对废弃的煤矿石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暂行条例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上述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2.征税范围。我国的资源税目前只对税法列举的资源征税,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来说,其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

  (1)矿产品包括:

  ①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③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莹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石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炭石、菱镁矿、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

  ⑤黑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沪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⑥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人炉冶炼的有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

  其中金属矿石(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2)盐包括两类:

  ①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②液体盐。指卤水,即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由于资源税自身的特殊情况,使得资源税的纳税人较为明显,易于掌握,因而对纳税人的稽查并不是资源税稽查的重点。税务人员在稽查时主要应当注意通过对扣缴义务人的稽查掌握零散、开采不定期的小型纳税人的情况,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对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稽查较为重要,主要是为了正确核实纳税的计税依据打好基础。稽查人员主要应当注意纳税人是否有隐藏属于某一特定征税范围的业务的行为,或是有意或无意地混淆各征税范围有关生产、经营业绩,以使应适用高税率的征税对象适用低税率计算税款等。大体的稽查方法是通过实地观察生产过程、检查其营业账簿及各明细分类账,必要时与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相核对或向与其有经营往来关系的企业及个人求证,以核实其经营范围,以免纳税人隐瞒应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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