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河南省郑州市某食品公司 该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在2001年将分担的被投资企业的损失251146元,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结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并在申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二款中“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的规定,税务机关调增了该公司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1146元。 此外,该单位在2002年还在税前列支固定资产损失10507元、流动资产损失45892元,这些均未按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处理决定由于该公司对2001年发生的未作纳税调整的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在2002年税前列支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采取多列费用支出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审增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下达了补缴企业所得税101490元、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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