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3]4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9
摘要: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函〔2003〕45号               2003-05-29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为了指导企业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疑点申报”规则

  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软件采用“无疑点申报”规则,出口企业在相关单证和电子信息齐全的情况下,将有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且经“审核系统”预审核通过,才能进行正式退税申报。预审不通过的,要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由退税机关发函核查或由出口企业补证,疑点全部排除,再作申报。因此,各企业要注意做好单证的收集和单证审核工作,切实提高退税申报的质量,尽量避免发生撤单修正现象,加快退税申报速度。

  二、关于单证配比问题

  出口企业在单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且正确的前提下,按配比原则和规定的顺序(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发票—核销单—报关单)整理、装订好退税单证资料,提交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各企业要注意做好退税单证的配比、对应工作,申报退税应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对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提供关联号明细序号对应的数量、金额的补充说明材料。原手工填写的《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不再填报,新系统能自动生成。

  三、关于计量单位问题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购进货物和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原则上必须一致。进货发票计量单位应尽可能与出口报关单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如进出计量单位不符的,必须填写《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附件1),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四、关于换汇成本问题

  根据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新系统设定的美元换汇成本上下限为1:4—1:8.3之间。各企业出口退税配单应均衡、合理,每笔出口业务的换汇成本高于或低于标准的,均应填写《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附件2),说明换汇成本异常的原因,作为申报补证材料。

  五、关于退税单证装订问题

  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整理、装订退税单证资料,单证资料要求整洁、整齐,便于翻阅和审核。根据单证装订上存在的问题,对退税单证装订作出统一规范:单证左起1cm处为装订线,装订应美观、结实。对不符合规范的,将予退回重订。同时在单证右上角应注明企业内部编码,内部编码为换证后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后四位数。

  六、关于出口退税单证编码问题

  为了适应新系统的要求,出口退税单证编码规则应作相应调整,具体为:单证编码为7位码,第1位代表当年申报当年应退或跨年申报上年结转应退,用1、2分别表示;第2-3位代表应退税款所属年度;第4-5位代表申报月份;第6-7位代表月份申报册次。如企业2003年5月申报2003年应退税款3册,单证编码为1030501-1030503;2003年5月申报2002年结转应退税款3册,则单证编码为2020501-2020503。

  七、关于出口退税相关证明开具问题

  启用新系统后,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退关退货证明、补办关单、补办核销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先填写纸质申请表,由退税代理录入“申报系统”(自录企业除外),生成申报数据软盘,凭申报软盘、纸质申请表及相关单证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机关将软盘数据读入“审核系统”,审核通过,予以开具;审核不通过,退回企业重新调整并删除未通过的单证申报数据。

  八、关于报关单电子数据问题

  根据总局和海关部署的规定,2003年1月1起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企业必须在网上核查并准确地确认、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确认、提交的,将导致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不能申报出口退税。各企业务必引为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的确认、报送工作。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报关单查无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关单与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要及时与出口地海关、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解决。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或数据报送操作失误,造成无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符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启用后,出口企业能随时了解、掌握本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情况,不需再到退税代理查询。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核查要求详见附件3。

  九、[条款失效]关于增值税专用税票、核销单电子数据问题

  出口企业发现专用税票、核销单查无电子数据或者电子数据有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出口企业连续2个月查无专用税票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有误,从该专用税票开具之月起3个月后,可将有问题的专用税票复印件提交退税代理,由退税代理集中报送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按月录入专用税票核查系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交由开票地税务机关核查。各出口企业在取得专用税票时要加强审核,要特别注意专用税票批次号码及企业海关代码的核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尽可能减少税票无信息问题的产生。

  2.出口企业在结汇核销的次月查无核销单电子数据或电子数据有误,可将有问题的核销单复印件提交退税代理,由退税代理集中报送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按月发函外汇管理局核查。

  附件:

  1.《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折算表》(略)

  2.《出口货物换汇成本计算表》(略)

  3.报关单电子数据核查要求及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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