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5]223号 2005-07-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豫国税函[2009]1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4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加强成品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总局、省局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二、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 (一)开展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认真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的要求,对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还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2、认真做好各级国税机关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的培训工作。省局于7月27日前完成对各省辖市局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的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局应在8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分局的培训工作,培训应与学习本通知结合进行。3、各县(市、区)国税局应组织采集辖区内加油站(集中核算的除外)2005年7月份期末成品油库存数量,确保在9月份对加油站8月份增值税实施评估。采集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14号)执行。 其他准备工作,省局另行通知。 (二)关于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问题 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由省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各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配合。除采用集中核算的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外的其他加油站的纳税评估,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三)关于对成品油零售单位的库存查验问题 1、对以进控销软件评定为异常的加油站,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的,应按总局要求进行实地查验。 2、各加油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日常管理需要,随机对所辖加油站库存进行查验。 另外,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积极参与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每年对其所属加油站和油库定期开展的盘库工作,取得数据信息,学习规范的盘库方法,为独立进行查验、盘库积累经验。 (四)关于委托约谈和实地查验问题 中石化和中石油主管税务机关对异地加油站(油库)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加油站(油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和实地查验。具体流程为:中石化和中石油主管税务机关向异地加油站(油库)主管税务机关发《委托约谈和查验函》(见附件1),通知异地加油站(油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加油站(油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委托约谈和查验函》所列内容进行约谈或查验,并在15日内将查验或约谈结果回复发函单位。 对中石化和中石油通过增值税纳税评估补缴的税款,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核算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豫国税函[2005]268号)的规定,纳入下期应纳税款,在全省范围内按销售比例进行统一分配。 (五)关于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负率的确定问题 各省辖市局对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业的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负率定期组织测算(测算周期由各省辖市局确定)后,及时录入以进控销软件中,并根据油价、市场波动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使其尽可能贴近实际,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三、建立成品油批发业务“凭证见单开票”制度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单位,发生成品油批发业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凭证见单开票”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单位发生成品油批发业务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购货方应向销售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一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单》),售货方核对无误后,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对应的《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粘贴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妥善保存,备税务机关查验。销售方对长期购货伙伴可以只要求对方在初次购买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省局通过省局FTP/CENTRE/流转税/成品油以进控销文件, 不定期对各类成品油的平均进价、平均零售价以及各种成品油的 密度进行发布,供各单位评估时参考。 2、各省辖市局应在每月15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 购货单位(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
购货时间:年月日 备注:到达地点由购货方填写,提货地点由售油方根据实际发货地补充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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