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16
摘要: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全面进行清理,对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必须马上清理收回,对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真稽查,涉嫌虚开的,要及时通知受票地税务机关停止抵、退税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1]12号      2001-01-16


各地区、地级市、县(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北海、软州两市连续发生外来新办贸易性公司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携带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逃跑案件,有预谋的骗取国家税款。对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桂国税发[2001]2号文对这类问题进行了通报,随后又于2001年1月5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国税机关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清查,在清查中,又陆续发现类似问题。对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导高度重视,强调要严格依法办事,全面彻底清查,严厉打击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现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条款修订]严格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外省、特别是广东省潮汕地区人员到广西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或以收购、调拨、批发、加工为名义开办的空壳、皮包、四无企业(即无生产经营场所、无生产经营能力、无生产经营人员、无相应生产经营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全面进行清理,对已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必须马上清理收回,对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真稽查,涉嫌虚开的,要及时通知受票地税务机关停止抵、退税款。

  (二)[条款修订]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当地经营一年以上,实际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后,经市、县国税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1]51号第一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确认无虚假,并经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严格有关手续,切实加强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管理,防止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在办理认定登记后,必须由主管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人员一律不得操作企业发行子系统,如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对于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在给企业进行初始化发行时,必须严格按以下要求掌握:属商业企业的最大开票限额只能设为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即销售额不超过万元);属工业企业的最大开票限额只能设为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即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元);属于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最大开票限额设为百万元以下(含百万元,即销售额不超过百万元);最大开票限额超过百万元(即销售额超过在百万元以上)的,要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如主管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和失职的,要严肃处理,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为防止IC卡被盗,对于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IC卡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代管,监督使用,企业开票结束后,要立即收回代管。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已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要按月报税(包括零申报),如逾期未报税的,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并收缴其专用设备。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减少分开票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存放,并实行专人保管。

  三、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对于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商业企业的,只允许领用千元版以下的手写专用发票(指改版票),属于工业企业的,可允许领用万元版手写专用发票。

  (二)对于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票和电脑票),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律实行代管监开和验旧供新制度,并限量为每月供应25份专用发票,超限量供应的,必须报经市、县国税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各地、市、县国税局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领用、防伪税控的管理工作,主管局领导要认真负责抓好,落实岗位责任制,税政、征管、稽查、发票所、征收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确保不出问题,同时,要提高警惕,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对于管理松驰,不依法办事,失职和玩忽职守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到位,并迅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进行传达学习,要使本通知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在国税机关干部中做到深入人心,人人皆知。各地、市国税局于2001年2月 5日前将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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