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8]96号 1998-06-1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请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陕政发[199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为指导,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以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客观变化转变传统的征管观念,正确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积极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加强以建帐建制查帐征收为中心的各项征管工作。 第二条 加强建帐建制,强化查帐征收。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中推行建帐既是纳税户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税务机关面对日益发展壮大的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征管上的客观需要,因此,推进建帐势在必行,但实行建帐与查帐征收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2、突出重点的原则。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规模大,有建帐基础。因此,要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上,抓大放小,突出重点。 3、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步骤、工作方法,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使建帐建制切实有效。对已建帐户要根据其建帐查帐征收后出现的核算水平不一,纳税态度不同,税负升降等因素,实行A、B、C分类管理办法,以集中精力加大对B、C类纳税人管理力度,扩大建帐成果。 4、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行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要坚持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既要有长远的工作目标,又要有阶段性工作进展。 二、建帐标准和范围。 (一)国税发[97]101号《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标准;2、所有私营企业应建复式帐;3、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应建复式帐;4、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应建复式帐;5、相对封闭的集贸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建帐标准,由地市国税局确定。 (二)除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余个体工商户应经税务机关核准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对达到建帐标准应建帐而经税务机关核准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需视其经营发展状况或建帐工作进程核准其缓建期限。 三、建帐步骤。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建帐建制工作平衡发展,防止个体户因建帐而出现流动,全省各地建帐工作要联动,统一部署,齐头并展,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大户和私营企业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今年开始,两年基本到位。两年之后,纳入正常管理。 四、税款征收。 1、对建立复式帐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应由业户如实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税款。 2、对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的个体工商大户,只要其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其应纳税额,如实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查帐征收税款。 3、对建帐后不具备查帐征收税款条件的个体建帐户,税务机关要将过去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办法改为核定征收税款,即取消原税务机关事先公布业户定额的做法,而改按征管改革的要求,由业户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原定额改为内控指标,原定额核定的办法改为内控指标核定办法,对纳税户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 五、建立配套制度,促进建帐工作。 1、建立商品报验制度。为促进建帐工作的开展,各地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无票经营,建帐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进货发票。对无进货发票的购进货物,应根据市场同类购进货物的市价格估价入帐,填报商品报验单(商品报验单由各地市国税局制定)。税务机关应对报验的商品根据管户分类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2、建立库存情况申报制度。凡属建帐户,应在建帐前,如实填报“库存情况申报表”,包括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库房地点、面积、存放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商品。 3、建立商品盘点制度。对不同类别建帐户实行库存商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制度,是促进建真帐、实帐,提高申报真实准确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建帐户应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库存商品的盘点工作。 4、实行建帐情况公告制度。为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最差建帐单位曝光制度,定期对税负下降、有偷漏税行为及处罚情况的建帐户,通过设置公告栏、曝光栏或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促进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形成。 5、建立规范化的稽查制度。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建帐后,各级稽查机构应将其纳入日常稽查工作范围,提高建帐真实性,保证建帐后税负有所增长。稽查的重点是B、C类纳税人,稽查的主要内容是销售经营收入核算不实造成的偷漏税。商品报验制度、库存情况申报制度、商品盘点制度、建帐情况公告制度和规范的稽查制度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抓住重点,实行分类管理。 推行建帐与查帐征收,建、管、查要配套协调。为了集中主要精力解决突出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帐户根据其纳税意识、税负升降、核算水平等情况实行A、B、C、分类管理。对纳税意识强,帐务核算准确,税负上升(上升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建帐户可定为A类,实行定期的稽查、盘点等制度,并采用查帐征收税款。对纳税意识一般或较差,不能正确核算其帐务和应纳税款,或帐务混乱,税负基本持平或下降而非实际经营情况变化、淡旺季变化出现的税负下降(具体帐度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建帐户,可定为B、C类纳税人(B、C类划分标准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行不定期的稽查、盘点制度,采用业户申报、税务机关内控指标核定征收税款。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要重点抓住B、C类纳税人进行管理。 七、强化培训,提高建帐与查帐征收能力。 推行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无论对个体私营业户还是税务干部都需要熟练掌握建帐查帐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征纳双方的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技能,逐步规范管理意识。 八、加强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推行建帐查帐征收工作,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事关大局,各级税务部门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使建帐工作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同时要与工商、公安、银行、地税、个协等部门和组织积极协调,召开例会,成立建帐协调领导小组,配合做好建帐的宣传、协调工作,处理好建帐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推行代理建帐。对达到建帐标准和范围的个体、私营业户确无建帐记帐能力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坚持税务代理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本着自愿不强行代理、考虑个体私营业户承受能力合理收费、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培训的情况下,为个体私营业户代理建帐,促进建帐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九、个体、私营业户帐簿、记帐凭证及印制管理办法,由地市国税局制定。 第三条 加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 1、对未达到建帐标准的中小个体工商户仍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规范和完善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强化检查,适时按其较实际的经营状况调整定额,以平衡建帐户税收负担,对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而不及时如实申报调整定额并申报纳税的,按偷税处理,对实际经营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调减核定定额,但未申报调整定额的,应按已核定定额执行。 2、定期定额纳税户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搏、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管理办法由各地市国税局制定。 第四条 加强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 为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并鉴于临时经营纳税的实际情况,各地应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重点抓好大中型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对于小型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税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双人上岗、票款分离巡回征收方式或依据征管法规定采用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税款。 第五条 努力深化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改革,促进征管机制全面建立。 1、积极推行申报纳税制度。无论是建立复式帐、简易帐还是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的纳税户,也无论是实行查帐征收税款,内控指标核定征收税款,还是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都要强化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分清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申报纳税真实准确性。 2、大力推行各种先进的申报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运用税控收款机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是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 3、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业户税收征管规范化进程。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逐步将个体、私营业户纳入办税服务厅实行规范的纳税申报、管理服务和税务稽查,减少随意性,把征管改革整体推进。 第六条 加强发票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发票的控管功能,适时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遇制"信誉卡"、假发票、收款收据等非法发票凭据对发票管理的冲击。加大发票使用宣传力度,促使个体、私营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促进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党的十五大以后,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两个《决定》,这不仅有力地推动我省非国有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在这个领域内的征纳矛盾亦会更加扩大。针对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完善和个体、私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差的情况,各级稽查机构要实现稽查工作重点的转移。要在依法保护守法纳税户,鼓励促进其发展的同时,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业户偷逃税大案要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公平税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发展。 第八条 各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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