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缴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119号 2001-10-22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市、县地税部门反映,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缓缴税款的报批条件还不甚明确。经研究,鉴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和我省基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对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74号)第二点的规定,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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