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353号 2003-06-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经委下发的《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京经发[2003]7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应在领取到《外地政府(企业)驻北京联络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对于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各单位应视同现行分支机构管理,为其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二、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不属登记范围,不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附件:北京市经委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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