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直属九个发电厂划转后电力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3]1061号 2003-11-1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厂网分开的要求,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九个发电厂分别划转到三个发电集团,其中以礼河电厂、昆明电厂、石龙坝电厂、绿水河电厂和巡检司电厂划归中国华电发电公司,小龙潭电厂、大寨电厂和六郎洞电厂划归中国国电发电公司,鲁布革电厂划归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以上九个发电厂从2003年1月1日起与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形成电力购销关系。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支持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企业发展,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九个发电厂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电厂上网电价确定以前,九个发电厂按照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付的购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算其增值税应税收入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三、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九个发电厂购电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认证抵扣。 四、九个发电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缴销,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为不影响鲁布革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收入分配,鲁布革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根据厂供电量×定额税率(每千度5元)计算后,按50%分配给贵州省。 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云国税增字[1995]20号)第一条中,涉及九个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每千度5元的征收办法停止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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