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1]48号 2001-1-1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财税[2000]125号文请查《税收法规汇编流转税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对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一律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其房产原值与应税的房产原值必须划分清楚,如划分不清楚的,不可扣除该部分自有住房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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