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204号 1999-11-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以外的非临床用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率。 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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