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6]51号 2006-04-1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国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加强协作,配合衔接好各部门的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季及时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情况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按季及时将本部门减免税的情况传递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数额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对各种数据的沟通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 三、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地税、国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底数不清、数据不准、上报不及时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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