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2002]311号 2002-12-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点,是个体户所得税管理的关键一环。为做好2003年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继续加强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促进税收公平 今年以来,各单位认真贯彻《广州市核定征收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若干规定》和《对定期定额纳税人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及所得额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初步扭转了部分个体户核定额偏低、个体户税收收入徘徊不前的局面,个体户所得税实现了较长增长。但全市14万个体户,200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仍然偏低;对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的税收核定仍未到位。因此,各单位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力争2003年全市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低于2002年的增长水平,通过堵漏促收,使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现质的转变。各单位要围绕这一目标,认真做好2002年个体户的税收核定工作。 二、集中力量,抓住重点,提高个体户税收定额水平 各单位要选准重点户,狠抓一批长期定额偏低的重点户,运用“两个规定”中的方法开展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 (一)重点户的确定 一是确保选取重点户的比例不低于经营个体户总数的10%,其中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应占八成以上。 二是分行业、分规模、分地段、分税种确定重点户。 1.行业重点是:商业、饮食业、娱乐业、美发美容业、沐足桑拿业、个体行医。 2.地段重点是:各辖区内的一些专业市场、专业街道和闹市路段的个体户。 3.规模重点是:根据经营收入、费用水平、从业人数、经营面积、资金量、客流量等指标,确定规模大的个体户。 4.核定营业额偏低(低于同类同行业或明显与经营规模不符)的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 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重点户。 (二)核定方法 1.对确定的重点户,必须采取“两个规定”中的“主要费用核定法”和“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核定定额。对缴纳增值税的重点户,各单位主要运用“综合经营情况核定法”中的两种方法核定: 方法一:核定本期月均最低“双定”所得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方法二:核定本期月均最低“双定”所得额=核定的月均应纳税营业额-核定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 如果个体户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偏低,采用方法一难以准确核定的,可采用方法二,通过个体户经营中的实物量与单位营业额核定月均应纳税营业收入额,减除个体户申报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来核定所得额。 增值税重点户在核定期内必须如实申报发票金额,对不如实申报导致主管地税机关不能准确核定纳税定额,并因此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2.对非重点户可在2002年定额的基础上普遍调高5%-15%,具体增幅由各单位按个体户的经营地段、行业、规模确定。其中:纯地税个体户以2002年核定的营业额为计算基数;缴纳增值税个体户以2002年“双定”额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为计算基数。按国税部门核定的营业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按上述规定计算数额的,则从高核定。 3.“双定”个体户有开具发票的,应以定额加发票金额一并计征地方各税费。为了方便电话报税系统的使用,对经营多项营业税应业务的个体户,只加主营业务发票金额,对其附营业务的开票部分,与无票营业额一并核定定额,其中:核定主营业务营业定额和附营业务营业定额,分别按不同的应税项目适用的营业税率计算地方各税费。附营业务定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核定附营业务本期月均“双定”营业额(含附营业务发票额)=核定上期月均六项费用的发生额÷对应行业六项费用率-上期主营业务月均开出发票额-核定主营业务本期月均不开票“双定”额。 4.主要费用额的确定 (1)个体户申报人工费水平低于2002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0%的,按2002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的40%核定。200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2001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45元确定。 (2)场地租赁费的租金低于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60%或者属于无租使用的(包括个体户使用自有房产,但不能提供房产证反映房产价格的情况),按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的60%核定(房管部门租金参考价见附件2)。 (三)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对已经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户,2003年可以延续采用,不再另外办理审批手续。 2.对非重点户可以不办理申报《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报核定表》手续,地税机关直接在上年定额基础上按比例调整。 3.对确定的重点户和不接受地税机关调整纳税定额的非重点户,必须按照“两个规定”中业户自报、调整核实、定额核定和下达定额的四个步骤进行核定。 4.对所有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都必须下达《“定期定额分期纳税费核定(调整)的通知书》,并送达个体户执行。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调整应纳税额。 5.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个体户核定定额须报送的有关资料。 6.核定工作原则上在当年2月底完成,但工作量大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开展核定工作的期限。 三、强化征管,遏制漏征漏管户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一律按核定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带征4%的个人所得税;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等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个人,按正常固定个体户进行征收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检查制度 1.各单位每年四月底前书面向市局税政二处汇报当年度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情况,并填报《年度个体户所得税核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汇报内容包括核定的户数,重点户核定户数,定额增幅水平以及核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建立抽查、互查制度。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个体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重点户选取、核定税额、漏征漏管、建帐建册、组织收入等情况。市局还将每年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互查和交流,并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五、加强宣传工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各单位应加强宣传,争取广大个体户的理解和支持;建立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各级群众组织对漏管户的监督作用;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法院、劳协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尤其要设法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核定资料、使用销售发票和检查处理等情况,堵塞税收漏洞。 六、以信息化提升个体户税收管理水平 市局已初步拟定出《关于定期定额征收业户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业务需求》,并尽快组织实施。今后将不断完善电话报税系统,借助信息化的支持,逐步提升个体户税收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个体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附件:(略) 1.《年度个体户所得税核定情况汇总表》 2.广州市1999年非住宅房屋租金参考价 3.广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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