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2]6号 2002-01-15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948号)转发给你们。对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具体管理与审批权限仍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地税所[1996]300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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