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130号 2007-9-2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与当地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局备案。 二、2007年度应税所得率不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一律按《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三、各市局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核定征收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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