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0]110号 2000-07-0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 为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现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01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文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报酬所得”范围包括:个人独立提供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理服务、经纪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本办法称的“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未办理劳动部门认可的合法用工手续,两者没有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纯属个人独立提供上款所述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2%全额计税;每次取得的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支付劳务报酬收入的个人和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六条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收入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开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携带聘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合同)协议书、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或扣税凭证)、纳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代扣代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申报不实骗取退税的,一经查实,一律按偷税处理。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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